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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则威 明则立
——全区司法鉴定培训班记述
王晶
2005年12月8日


     2005年12月7日,《全区司法鉴定培训班》在南宁举办。区司法厅法制处处长闫中献作了关于“学习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司法鉴定管理知识”的报告。广西政法学院的唐德才老师、区公安厅科技处朱少建老师和玉梅同志分别为我们进行了“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和诉讼法律制度改革的概况”、“司法鉴定的出庭规则和诉讼程序”、“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及“司法鉴定文书格式”专业讲座。区司法厅法制处房仲问副处长主持会议并作了总结性发言。在培训班上,我们认真学习了自治区司法厅主编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文件选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编写的“建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探索与实践”等文献。两天的集中培训让我们获得不少心得并进一步明确了自己今后的工作职责。
     司法体制改革关系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经济进步的大局,而司法公正则是其中的关键。要司法公正首先必须司法独立。建立独立、中立、公正的司法鉴定体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实施,为我国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和管理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思想理论体系上看,中央的《初步意见》和全国人大的《决定》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并按照中央关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全面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具制定的重要文献,这将对构建中国和谐、进步的社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从可执行程度上看,《决定》及两个《办法》的出台,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广大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明确了司法鉴定工作中的原则、规定、管理办法和具体做法。例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侦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对“司法公正建设”有极大的好处;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避免了政出多头,管理混乱的局面;司法鉴定从业机构和执业人员须执行“准入”规定,严格规范了这些机构和人员的标准和行为,对司法鉴定走向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打下了基础。
    《决定》和两个《通知》对统一编制、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的名册、司法鉴定文本格式以及司法鉴定程序化工作和出庭质证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使司法鉴定工作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既有坚实的理论依据又有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和具体要求。
    在学习《决定》的重要意义、司法鉴定管理知识以司法鉴定工作要求、义务、职责及网络化管理方面,闫处长为我们理清了概念,强调了原则,明确了操作规定和业务工作方向;在司法鉴定人员具体工作的技巧方面,唐老师给我们讲述了具体操作细节并列举了生动的实例;在司法鉴定的程序、技术标准及操作规范和司法鉴定文书编制方面,朱老师和玉梅同志为我们进行了细致的解说。这些培训对我们搞好今后的司法鉴定工作、服务社会都将有极大的帮助。
    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历经了长期探索和求真的过程。如同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样,司法工作今天的大好局面来之不易,是成千上万司法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的结果。尽管尚有许多未尽事宜须要办理,《决定》的出台仍是中国司法公正向前迈进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在党中央的关怀和指导下,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前进步伐已加快,司法鉴定体系框架的大格局业已确定,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司法鉴定业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职责也更加分明。在这一框架下,我们能够更有效地从事与司法鉴定工作密切相关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细化我们的鉴定规程,提高我们的鉴定素养。在这一框架下,我们能够更加明确我们所要从事的工作,自律我们的执业行为,把正我们的执业操守。在这一框架下,我们将更能发挥出自己的专业水平,用我们的知识、经验和才干为司法鉴定工作出力!
    公则威,明则立。公正才有权威,明确才能立行。有《决定》才能实施有效操作,才能真正为社会、为人民提供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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